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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市场监管免罚轻罚经验升格为长三角统一做法
《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出台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2022年度共办理免罚轻罚案件2万件,依法减轻、免除市场主体处罚负担15.4亿元,在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克服疫情困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月13日,长三角市场监管部门以江苏省《规定》为蓝本,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以下简称长三角《规定》)。
长三角《规定》的内容框架与 江苏省《规定》基本一致,充分借鉴了江苏省《规定》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观过错”“初次违法”等5个方面24项认定标准。
如,“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主观过错、初次违法、持续时间、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因素认定;“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危害程度、危害范围、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与损害对象达成和解等因素认定;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或者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以及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都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长三角《规定》还借鉴江苏省《规定》,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程序和文书要求,强调了综合裁量原则以及严重违法行为不得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要求。
长三角《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江苏新闻广播/孙茂强 编辑/赵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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